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92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26號
- 原告
- 日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棟國
- 被告
- 漢榮環保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思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27,9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90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9,4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