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9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8號
- 原告
- 互力精密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成皓
- 被告
- 勝達防水塗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勝雄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勝達防水塗料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8 年度司促字第34121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萬7,476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6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整外,尚應補繳7,100 元。
㈡、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包括證據)之準備書狀一件,並應將繕本(包括所附證據)自行送交被告,並於送達後向本院陳報送達回證。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