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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111號

給付管理服務費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李世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111號

原告
萬安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盛頓
原告
萬龍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盛頓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強生
被告
安和里大溪地庭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廖崑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服務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廖崑勛為被告安和里大溪地庭園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 條至第172 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楊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5 條、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李灝諹,嗣被告經改選變更廖崑勛為主任委員,並向新北市新店區公所申請報備,有新北市新店區公所民國109 年7 月20日新北店工字第1092374611號函在卷可參。是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既已變更為廖崑勛,自應以其為法定代理人。然兩造迄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揆諸首開規定,爰依職權裁定命被告現任法定代理人廖崑勛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世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連思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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