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4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16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連士綱

上訴人
即原告
貝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語真
送達代收人
魏可欣 住臺北巿大安區敦化南路0段00號00樓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集福客食品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海蘋

上列當事人間因109年度訴字第116號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110,6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2,08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游曉婷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