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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2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02 日

法官王雅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24號

上訴人
陳詹碧桂
被上訴人
陳俐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2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位中關於「被上訴人陳詹碧桂」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陳詹碧桂」;關於「上訴人陳俐勻」之記載,應更正為「被上訴人陳俐勻」。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陳詹碧桂業於民國110年5月14日就本院同年4月16日所為109年度訴字第124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同年5月24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但育緗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24號於民國 110 年 06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