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2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24號
- 上訴人
- 陳詹碧桂
- 被上訴人
- 陳俐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2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位中關於「被上訴人陳詹碧桂」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陳詹碧桂」;關於「上訴人陳俐勻」之記載,應更正為「被上訴人陳俐勻」。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陳詹碧桂業於民國110年5月14日就本院同年4月16日所為109年度訴字第124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同年5月24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