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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243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許瑞東王雅婷宋家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243號

上訴人
兆紅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致兵
被上訴人
謝幸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王雅婷

                  法 官 宋家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愷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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