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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2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26 日
  • 法官
    許瑞東王雅婷宋家瑋

  • 當事人
    兆紅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謝幸容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243號上 訴 人 兆紅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致兵 被 上訴人 謝幸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王雅婷 法 官 宋家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書記官 洪愷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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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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