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2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26 日
- 法官許瑞東、王雅婷、宋家瑋
- 當事人兆紅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謝幸容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243號上 訴 人 兆紅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致兵 被 上訴人 謝幸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王雅婷 法 官 宋家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書記官 洪愷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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