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12 日
- 法官謝宜雯
- 當事人楊添福、林元傑、東森房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31號 原 告 楊添福 訴訟代理人 林聖鈞律師 複 代理人 盧意祥律師 莊季凡律師 被 告 林元傑 張宏誠 宥圓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李健豪 被 告 東森房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高明 訴訟代理人 劉禹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09 年10月19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09 年11月12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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