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36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364號
- 原告
- 鵬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邁德
- 被告
- 周志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9 年度司促字第2556號),經被告提出異議,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尚未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0,2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 年4 月9 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