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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61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林琮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614號

上訴人
兆豐開發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晴方
訴訟代理人
陳怡伶律師
被上訴人
簡鴻森即森寶電氣衛生材料行
被上訴人
朝枝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朝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尚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 萬36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97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琮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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