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71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71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吳忠先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台明賓士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宗仁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9 年度訴字第1717號返還價金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
6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4 萬1,001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