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752號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752號
- 原 告
- 宏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惠敏
- 被 告
- 力佑國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志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視為起訴。查原告係依據兩造所簽訂之買賣合約書,請求被告給付貨款,而依兩造所簽訂之買賣合約書第11條約定:「因本件買賣涉訟時,買賣雙方同意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之法院」,有上開買賣合約書影本1份在卷可稽(見109年度司促字第11195號卷第15頁)。則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