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759號
- 上訴人
- 易仕寶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志男
- 被上訴人
- 大台北商用不動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建宏
- 被上訴人
- 擎天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林克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第二審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601,297元(計算式:165萬元+951,297元=2,601,2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