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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80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林琮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1800號

原告
英記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
訴訟代理人
陳勵新律師
被告
芮庭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王志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9 月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4萬9358元,及自民國109 年7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5 分之3 ,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

(一)被告已於民國109 年9 月1 日解散,並選任王志瑋為清算人乙節,有股東同意書可證(見本院卷77頁)。是被告依法應行清算,且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自有當事人能力,並應由清算人王志瑋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的主張

(一)被告取得首都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首都客運)、台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北客運),團體制服之標案轉而向原告採購,訂製各式成衣。兩造於107 年5 月3日簽立訂製財物合約書(下稱系爭合約),約定交貨期限為107 年9 月15日,且經被告追加、修正數量後,總採購金額為未稅473 萬9770元、含稅497 萬6758.5元(全部品名、數量、交貨日、貨款金額詳附表一所示,逾107 年9月15日交貨部分之品名、數量、貨款金額、逾期日數則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二所示)。
(二)原告於107 年11月2 日已全部交貨完畢,惟被告僅給付37
      8 萬2336.5元貨款,尚有119 萬4422元之貨款未給付。又
      被告雖以遲延48日乘以合約總價千分之5 計算違約金為11
      9 萬4422元,惟此定型化違約金條款顯屬不公,且首都客
      運、台北客運皆未扣罰被告,故應予酌減。況原告未能如
      期交貨係被告遲延交付尺寸清冊所致,非可歸責於原告。
(三)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19 萬442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的答辯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的判斷
(一)原告主張兩造簽立系爭合約,原告已於107 年11月2 日交
      貨完畢,依實際交貨數量計算,全部含稅貨款為497 萬67
      58.5元,被告已給付378 萬2336.5元貨款等情,有系爭合
      約、請款明細表、訊息翻拍照片等件為憑(見本院卷第15
      至25頁)。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
      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
      280 條第3 項準用第1 項規定,應視同自認。故原告前述
      主張,自屬可採。
(二)原告另主張其遲延交貨,係因被告遲延交付尺寸清冊所致
      ,而非可歸責於原告云云。惟綜觀系爭合約內容,未見兩
      造約定被告應於何時交付尺寸清冊,僅系爭合約第7 條約
      定:被告為臨時需要,加訂貨品,原告應配合被告之需求
      ,於2 個月內將貨品交付被告,如逾期應依第8 條規定進
      行賠償事宜。堪信兩造咸認2 個月尚屬合理之備貨期間。
      而依原告主張之附表二遲延事實,原告交貨時間距被告交
      付尺寸清冊日期皆逾2 個月,自難認原告無法如期交貨可
      歸因於被告未即時交付尺寸清冊。故原告主張其就遲延交
      貨非可歸責於己,尚非有據,自應負遲延給付之責。
(三)民法第252 條規定: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
      相當之數額。至於是否相當,即須依一般客觀事實,社會
      經濟狀況及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以為斟酌之標準。系爭
      合約第8 條約定:原告如未依照合約規定限期交貨,應按
      逾期之日數每日賠償甲方損失,按合約總價千分之5 計算
      ,該項賠償金額,被告得在乙方貨款之總價款中扣除之。
      而依原告提出之請款明細所載,被告認定之逾期日數為48
      日;雖未明載計算始末日,然可推知始日應為系爭合約第
      4 條所定107 年9 月15日交貨期限,末日則為原告完成交
      貨日即107 年11月2 日。倘按照系爭合約第8 條約定標準
      計算,違約金確為119 萬4422元無誤(計算式:497 萬67
      58.5×5 ÷1000×48=119 萬4422,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然首都客運、台北客運均未因被告遲交訂製制服事實
      ,對被告扣罰任何款項等情,有首都客運、台北客運函覆
      可證(見本院卷第61、63頁),故原告主張違約金過高等
      語,應屬可採。乃本院認原告依約應負擔之違約金,確有
      過苛之情,其計算基準應由「合約總價」變更為「遲延部
      分貨款」,始為相當,即附表二本院酌減後違約金欄所載
      金額(計算式:遲延部分之未稅貨款×千分之5 ×遲延部
      分自107 年9 月15日起算之逾期日數),合計為42萬3870
      元。
(四)從而,被告應付之總貨款為未稅431 萬5900元(計算式:
      473 萬9770-42萬3870=431 萬5900)、含稅453 萬1695
      元(計算式:431 萬5900×1.05=453 萬1695),被告已
      給付378 萬2337.5元,尚應給付74萬9358元(計算式:45
      3 萬1695-378 萬2337.5=74萬9358,小數點以下四捨五
      入)。故原告請求被告給付74萬9358元貨款,應屬有據;
      逾此範圍之請求,則非可採。
(五)再者,系爭契約第3 條約定,被告應於全部驗收合格後開
      立2 個月後支票兌現給付貨款;而原告早已於107 年11月
      2 日交貨完成,堪認被告之貨款清償期當已於108 年間屆
      至。另系爭契約未特別約定被告之遲延利息,依民法第23
      3 條第1 項前段、第203 條規定,原告得請求之遲延利息
      應為週年利率百分之5 。故原告請求被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即109 年7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5 計算之利息,亦屬有據。
五、結論
(一)原告請求被告給付74萬9358元,及自109 年7 月14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訴訟費用分擔之依據為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附表一
┌──┬─────────┬───────┬──────┐
│編號│品名及數量        │原告出貨日    │未稅貨款金額│
├──┼─────────┼───────┼──────┤
│ 1  │夾克共3415件      │107 年8 月24日│ 204萬9000元│
├──┼─────────┼───────┼──────┤
│ 2  │長袖襯衫4800件    │107 年9 月13日│  76萬8000元│
├──┼─────────┼───────┼──────┤
│ 3  │冬季西褲2 件      │107 年9 月13日│       650元│
├──┼─────────┼───────┼──────┤
│ 4  │POLO衫工作服745 件│107 年9 月14日│  15萬6450元│
├──┼─────────┼───────┼──────┤
│ 5  │冬季西褲700 件    │107 年9 月25日│  22萬7500元│
├──┼─────────┼───────┼──────┤
│ 6  │粉紅襯衫151 件    │107 年9 月28日│  2 萬4160元│
├──┼─────────┼───────┼──────┤
│ 7  │冬季西褲771 件    │107 年10月5 日│  25萬575 元│
├──┼─────────┼───────┼──────┤
│ 8  │冬季西褲3317件    │107 年10月9 日│ 107萬8025元│
├──┼─────────┼───────┼──────┤
│ 9  │工作西褲639 元    │107 年10月18日│  17萬3250元│
├──┼─────────┼───────┼──────┤
│10  │特殊尺寸襯衫76件  │107 年11月2 日│   1萬2160元│
└──┴─────────┴───────┴──────┘
附表二(原告遲延交貨部分)
┌──┬────────┬───────┬──────┬─────┐
│對應│品名及數量      │被告提供尺寸清│未稅貨款    │本院酌減後│
│附表│                │冊日期        │            │違約金    │
│一之│                ├───────┼──────┤          │
│編號│                │原告交貨日    │自107 年9 月│          │
│    │                │              │15日起算之逾│          │
│    │                │              │期日數      │          │
├──┼────────┼───────┼──────┼─────┤
│ 5  │冬季西褲700 件  │107 年6 月8 日│  22萬7500元│ 1萬1375元│
│    │                ├───────┼──────┤          │
│    │                │107 年9 月25日│        10日│          │
├──┼────────┼───────┼──────┼─────┤
│ 6  │粉紅襯衫151 件  │107 年6 月8 日│   2萬4160元│    1570元│
│    │                ├───────┼──────┤          │
│    │                │107 年9 月28日│        13日│          │
├──┼────────┼───────┼──────┼─────┤
│ 7  │冬季西褲771 件  │107 年6 月8 日│  25萬 575元│20萬  58元│
│    │                ├───────┼──────┤          │
│    │                │107 年10月5 日│        20日│          │
├──┼────────┼───────┼──────┼─────┤
│ 8  │冬季西褲3317件  │107 年6 月8 日│ 107萬8025元│12萬9363元│
│    │                ├───────┼──────┤          │
│    │                │107 年10月9 日│        24日│          │
├──┼────────┼───────┼──────┼─────┤
│ 9  │工作西褲639 件  │107 年6 月8 日│  17萬3250元│ 2萬8586元│
│    │                ├───────┼──────┤          │
│    │                │107 年10月18日│        33日│          │
├──┼────────┼───────┼──────┼─────┤
│10  │特殊尺寸襯衫76件│107 年8 月1 日│   1萬2160元│    2918元│
│    │                ├───────┼──────┤          │
│    │                │107 年11月2 日│        48日│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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