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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83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01 日

法官饒金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832號

上訴人
龍長吟花園廣場社區住宅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政宏
被上訴人
大中美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任銘
被上訴人
名盛機電保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盛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1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經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10年2 月18日裁定請上訴人於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0 年2 月23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㈡第277 頁)。上訴人逾期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足參(見本院卷㈡第287 至293 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饒金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賴麗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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