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83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832號
- 上訴人
- 龍長吟花園廣場社區住宅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蔡政宏
- 被上訴人
- 大中美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任銘
- 被上訴人
- 名盛機電保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盛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1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經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10年2 月18日裁定請上訴人於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0 年2 月23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㈡第277 頁)。上訴人逾期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足參(見本院卷㈡第287 至293 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