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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10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張筱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10號

原告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訴訟代理人
陳映蓁
訴訟代理人
陳天翔
被告
金永裕國際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楊雅婷
被告
林堂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因原告未依本院民事紀錄科民國109 年2 月4 日之通知,補正被告金永裕國際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卡,致該公司法人格是否消滅不明,有再行調查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 年7 月8 日下午2 時40分時,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被告金永裕國際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卡到院,以憑辦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筱琪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薛力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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