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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10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王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102號

上訴人
順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秋能
被上訴人
紘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源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0 年3 月23日109 年度訴字第210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再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並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按上訴人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程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補繳第二審裁判費。若本件上訴人係就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79萬9,33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3,050 元(壹萬參仟零伍拾元)。如上訴人並非全部上訴,則請自行核算並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 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雅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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