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502號
- 上訴人
- 榮霖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耀庭
- 被上訴人
- 禾秉設計工程企業社即許清秸
- 住○○市○○區○○○路○段0號0樓 之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萬8,0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5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訴字第2502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萬8,0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5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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