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506號
- 原告
- 旭榮製衣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莊芳容
- 訴訟代理人
- 林明正律師
- 複代理人
- 王雅慧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奕霖律師
- 被告
- 新晰企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郭昕怡
- 被告
- 林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林金宗
- 兼法定代理人
- 張寶珠
- 兼法定代理人
- 林金良
- 被告
- 林澄新
- 被告
- 林澄軒
- 被告
- 林澄曦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郭昕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甲○○其本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有訴訟能力;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前開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45條、第170條、第175條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甲○○係於00年0月生,於原告民國109年8月14日對其提起本件訴訟時未滿18歲,而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行為。嗣於訴訟繫屬中,被告甲○○現已成年取得訴訟能力,其法定代理人之法定代理權即因而消滅。因兩造迄未聲明由被告甲○○本人承受訴訟,爰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被告甲○○應由本人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