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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52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毛崑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5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康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定國
被上訴人
即被告
詠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永豐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詠讚企業有限公司間因109 年度訴字第25

2 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

為新臺幣(下同)124 萬5,56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 萬0,

06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喻誠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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