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8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711號

解除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楊雅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711號

原告
萬事通租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素鳳
訴訟代理人
楊灶律師
被告
何品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固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630元。惟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返還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是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車輛之交易價額為據,依原告主張其殘值應為300,000元,並提出協議書及同車款年份中古價格行情網頁列印資料為憑,應堪信可採,是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00,000元。又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係請求被告給付425,307元,訴訟標的金額為425,307元。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合計為725,307元【計算式:300,000+425,307=725,307】,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930元,扣除前已繳納裁判費4,630元,原告尚應補繳3,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蘇 泠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