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71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711號
- 原告
- 萬事通租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彭素鳳
- 訴訟代理人
- 楊灶律師
- 被告
- 何品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固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630元。惟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返還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是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車輛之交易價額為據,依原告主張其殘值應為300,000元,並提出協議書及同車款年份中古價格行情網頁列印資料為憑,應堪信可採,是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00,000元。又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係請求被告給付425,307元,訴訟標的金額為425,307元。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合計為725,307元【計算式:300,000+425,307=725,307】,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930元,扣除前已繳納裁判費4,630元,原告尚應補繳3,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