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82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827號
- 原告
- 福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火燈
- 被告
- 鍾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且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本件原告係依融資融券契約書第6 、7 、8 條約定向被告請求融資差額,而該融資融券契約書第16條約定以乙方即原告營業場所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支付命令卷第33頁),且原告之營業場所係位在臺北市中正區(見支付令命卷第31頁),故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