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5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827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林琮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827號

原告
福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火燈
被告
鍾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且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本件原告係依融資融券契約書第6 、7 、8 條約定向被告請求融資差額,而該融資融券契約書第16條約定以乙方即原告營業場所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支付命令卷第33頁),且原告之營業場所係位在臺北市中正區(見支付令命卷第31頁),故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琮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