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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028號

返還保證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蔡惠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028號

上 訴 人即

原告
施弘志
原告
被上訴人即
被告
徐裕勝

      李沛恩即岱亨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0 年4 月7 日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3028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3 萬1,2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惠琪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筱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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