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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047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張誌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047號

上訴人
王榮崇
被上訴人
兆璞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 年4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經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記載上訴聲明,致本院無從核定上訴費用,上訴人應補正具體之上訴聲明,並按上訴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之規定補繳裁判費。又如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8 萬8,90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 萬5,20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之規定提出上訴聲明、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1份到院,附此敘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誌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美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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