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04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047號
- 上訴人
- 王榮崇
- 被上訴人
- 兆璞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柏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304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對於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304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嗣本院於民國110年5 月2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該裁定業於110 年5 月25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佐(本院卷第177 頁),惟上訴人逾期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足憑(本院卷第183 至189 頁),依前開法條規定,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