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8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113號

返還訂金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宋泓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113號

上訴人
六星泰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柏文
被上訴人
王宏安

上列當事人間因109 年度訴字第3113號請求返還訂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泓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鄧筱芸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