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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1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訂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10 日
  • 法官
    宋泓璟
  • 法定代理人
    賴柏文

  • 上訴人
    六星泰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王宏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113號上 訴 人 六星泰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柏文 被上訴人  王宏安 上列當事人間因109 年度訴字第3113號請求返還訂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書記官 鄧筱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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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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