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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1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10 日
  • 法官
    陳映如
  • 法定代理人
    張聰義、高秀琴

  • 原告
    拓西系統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舜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172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舜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聰義 人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拓西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秀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就原判決主文第一項命上訴人等應連帶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0萬元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就原判決主文第二項及第三項命上訴人等應刊登判決書全文及道歉聲明,並出具道歉聲明正本乙份予被上訴人部分,屬非因財產權而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是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合計為6000元(計算式:1500元+4500元=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書記官 黃頌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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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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