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250號
- 上訴人
- 厚翔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瑞業
- 被上訴人
- 福長製鎖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彭福長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9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0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予以補正,上訴人指定之送達代收人業於111年12月23日收受該裁定,有本院前揭裁定暨送達證書在卷可按。然上訴人逾期迄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件在卷可稽,則依前揭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