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275號
- 原告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志文
- 訴訟代理人
- 洪文智
- 被告
- 偉新光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建發(即清算人)
- 被告
- 敏捷機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進雄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李金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7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邱月琴』」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法定代理人『許志文』」。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