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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276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許品逸

上 訴 人
永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壽川
被 上訴人
聯成數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裴超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9年度訴字第327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4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品逸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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