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276號
- 上 訴 人
- 永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壽川
- 被 上訴人
- 聯成數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裴超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9年度訴字第327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4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