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32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326號
- 原告
- 元始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余玖陸
- 原告
- 黃振康
- 原告
- 葉枚耕
- 原告
- 林明融
- 原告
- 前4 人共同
- 送達代收人
- 謝月鳳
- 被告
- 百利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109 年度台抗字第268 號裁定可資參照)。查原告提起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請求撤銷本院109 年度司執字第136300號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程序,依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而被告於上開強制執行事件中,其中債權人即被告對債務人執行之債權額本金為新臺幣(下同)1,129,607 元,有本院109 年度司執字第136300號強制執行事件卷宗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129,60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1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