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32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32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元始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余玖陸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黃振康
- 即原告
- 葉枚耕
- 即原告
- 林明融
- 即原告
- 前4 人共同
- 送達代收人
- 謝月鳳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百利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信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3326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29,60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2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