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36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362號
- 原告
- 長興材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國倫
- 訴訟代理人
- 游雙謙
- 被告
- 榮智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世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 年2 月17日上午9 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362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 年2 月17日上午9 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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