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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3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
    王婉如
  • 法定代理人
    高國倫、吳世雍

  • 當事人
    長興材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榮智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362號原   告 長興材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國倫 訴訟代理人 游雙謙 被   告 榮智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世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 年2 月17日上午9 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鄔琬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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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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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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