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38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388號
- 原告
- 黃韋達
- 被告
- 昶圓企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上
- 法定代理人
- 蔡有清
- 被告
- 黃麗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9 年度司促字第25427 號),因被告已合法提出異議,依法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尚未繳納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外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0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 年10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件及本院答詢表3 件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