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5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390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洪任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390號

原告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被告
黃美綉(原名吳黃美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就一定之法律關係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前揭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予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0 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再按債權讓與係以移轉特定債權為標的之契約,其受讓人固僅受讓債權,而非承受契約當事人之地位,惟對於債之同一性不生影響,因此附隨於原債權之抗辯權,亦不因債權之讓與而喪失。且所謂得對抗讓與人之事由,不獨實體法上之抗辯,訴訟法上之抗辯亦包括在內,如合意管轄之抗辯及仲裁契約之抗辯等,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630 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二、經查,原告主張其受讓訴外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安泰銀行)對被告之債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債務,而觀諸安泰銀行信用借款契約書第20條之約定:「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揆諸前揭說明,原告既受讓上開消費借貸契約上之權利,自須受該約定條款合意管轄約定之拘束,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任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敏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390號於民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借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