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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496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陳映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496號

原告
義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盆
訴訟代理人
林忠儀律師
被告
林文進
被告
陳富益
被告
郭水益
被告
陳俞蓁
被告
林志明
被告
林勇志
被告
戴汝玲
被告
李敏華
被告
江碧霞
被告
陳秀霞
被告
前列江碧霞、陳秀霞共同
訴訟代理人
莊麗珠
被告
鄭維緒
被告
鄭羽晴
被告
黃凌熹
訴訟代理人
鄭儒基
被告
林文昌
被告
林陳碧華
被告
陳建勳
被告
陳振龍

上列當事人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聲請聲請承當訴訟,本院裁定為下:

主文

本件由原告為被告林文昌之承當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訴訟。前項但書情形,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進行中,原告受讓被告林文昌應有部分八分之一,原告之應有部分成為四十分之十一,有土地登記第三類謄本及異動索引可稽(見本院訴字卷第347、351頁),原告已向本院聲明由其承當訴訟,茲依前開規定原應徵得兩造之同意,原告始得代當事人承當訴訟,移轉之當事人始能脫離訴訟,惟本件因當事人多人未到場,承當訴訟之聲請無法取得兩造全體之同意,為利訴訟之進行,爰裁定命原告承當訴訟為被告林文昌之承當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映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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