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49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496號
- 原告
- 義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玉盆
- 訴訟代理人
- 林忠儀律師
- 被告
- 林文進
- 被告
- 陳富益
- 被告
- 郭水益
- 被告
- 陳俞蓁
- 被告
- 林志明
- 被告
- 林勇志
- 被告
- 戴汝玲
- 被告
- 李敏華
- 被告
- 江碧霞
- 被告
- 陳秀霞
- 被告
- 前列江碧霞、陳秀霞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莊麗珠
- 被告
- 鄭維緒
- 被告
- 鄭羽晴
- 被告
- 黃凌熹
- 訴訟代理人
- 鄭儒基
- 被告
- 林文昌
- 被告
- 林陳碧華
- 被告
- 陳建勳
- 被告
- 陳振龍
上列當事人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聲請聲請承當訴訟,本院裁定為下:
主文
本件由原告為被告林文昌之承當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訴訟。前項但書情形,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進行中,原告受讓被告林文昌應有部分八分之一,原告之應有部分成為四十分之十一,有土地登記第三類謄本及異動索引可稽(見本院訴字卷第347、351頁),原告已向本院聲明由其承當訴訟,茲依前開規定原應徵得兩造之同意,原告始得代當事人承當訴訟,移轉之當事人始能脫離訴訟,惟本件因當事人多人未到場,承當訴訟之聲請無法取得兩造全體之同意,為利訴訟之進行,爰裁定命原告承當訴訟為被告林文昌之承當訴訟人,並續行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