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534號
- 上訴人
- 古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淑如
- 被上訴人
- 新莊世紀名苑二期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曾雪花
上列當事人間配合設置管線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於其專有建物配合設置管線,經本院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確定(本院卷一第15頁)。被上訴人全部勝訴,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駁回,則上訴人因上訴所得之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