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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568號

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高文淵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568號

原告
許瑞彬
訴訟代理人
王琛博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多傑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列羅春進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惟依起訴狀內容及所提之經濟部工商登記資料查詢、被告公司股東同意書所載,原股東羅春進出資額已全部於107 年6 月29日轉由原告承受,並變更原告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可見原告列羅春進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顯然有誤;又本件係屬公司與董事間訴訟,不得以董事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公司法第213 條規定參照),原告亦不得列自己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被告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如無法定代理人時,即應聲請本院選任特別代理人,如逾期不為補正及聲請時,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高文淵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廖美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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