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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64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謝宜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64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尚昇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又仁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林信宏

      李世名

      林政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8 月26日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364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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