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7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79號
- 原告
- 陳玉朋
- 被告
- 馬秉頎
- 被告
- 固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張睿青
- 被告
- 人
- 被告
- 環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甄秝
人
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
民事庭。第1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附帶民
事訴訟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關於刑事訴訟之規定。但經移
送或發回、發交於民事庭後,應適用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
法第503條第1項、第3項、第490條定有明文。查,原告於本院10
8年度易字第383號被告馬秉頎涉犯過失傷害刑事案件審理期間,
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連帶賠償新臺幣(下同
)150萬元本息;嗣被告馬秉頎經本院上開刑事判決無罪,本院
刑事庭經原告聲請,將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同時以10
8年度附民字第256號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揆諸前開說明,
原告即應繳納裁判費。次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50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