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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7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9 日

法官陳心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79號

原告
陳玉朋
被告
馬秉頎
被告
固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張睿青
被告
被告
環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甄秝

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

民事庭。第1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附帶民

事訴訟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關於刑事訴訟之規定。但經移

送或發回、發交於民事庭後,應適用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

法第503條第1項、第3項、第490條定有明文。查,原告於本院10

8年度易字第383號被告馬秉頎涉犯過失傷害刑事案件審理期間,

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連帶賠償新臺幣(下同

)150萬元本息;嗣被告馬秉頎經本院上開刑事判決無罪,本院

刑事庭經原告聲請,將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同時以10

8年度附民字第256號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揆諸前開說明,

原告即應繳納裁判費。次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50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心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竣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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