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843號
- 上 訴 人
- 李振男即安慶農實商行
-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小小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上
-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1,
- 5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5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
- 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訴字第38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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