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24 日
- 法官陳映如
- 當事人萬蕙昇股份有限公司、極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00號原 告 萬蕙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榮賢 被 告 極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明桐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1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2萬4811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2406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3567元。 2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書記官 黃頌棻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