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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6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林琮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63號

上訴人
資褓儲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孟麒
被上訴人
林柏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9 萬53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 萬64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琮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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