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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6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許瑞東趙悅伶謝依庭

上訴人
即被告
松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燕成祥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駿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元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9年度訴字第569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7,830元,依被上訴人變更聲明之日即民國111年12月16日(見本院卷三第35頁)之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1:30.71換算,折合為新臺幣(下同)240,459元(計算式:7,830×30.71=240,459,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趙悅伶

法 官 謝依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邱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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