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6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松騰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燕成祥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駿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元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9年度訴字第569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7,830元,依被上訴人變更聲明之日即民國111年12月16日(見本院卷三第35頁)之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1:30.71換算,折合為新臺幣(下同)240,459元(計算式:7,830×30.71=240,459,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