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百吉發車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進來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王韜翔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58號確認經理委任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因本件財產權訴訟所受之客觀利益仍難以金錢量化,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為徵收第二審裁判費計算之價額,並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