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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8號

確認經理委任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王凱俐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百吉發車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進來
被上訴人
即原告
王韜翔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58號確認經理委任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因本件財產權訴訟所受之客觀利益仍難以金錢量化,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為徵收第二審裁判費計算之價額,並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凱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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