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8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89號
- 上訴人
- 艾莉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佳儀
- 被上訴人
- 錦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溫錦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9年8月14日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589 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 萬6,84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5,40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