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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15號

給付報酬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宋泓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鄭金龍即真心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楊若谷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日高工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嘉慶
訴訟代理人
柯尊仁律師

陳長漢

周賢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一年八月三日下午三時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泓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鄧筱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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