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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黃若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特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曉裴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加坡商福祿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109

年度訴字第74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即關於上訴聲明第2 、3 項部分),經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玖仟參佰

貳拾元;另就上訴聲明第4 、5 項部分,則應分別徵收第二審裁

判費肆仟伍佰元,以上合計共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貳萬捌仟參佰

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若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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