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特順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曉裴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加坡商福祿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109
年度訴字第74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即關於上訴聲明第2 、3 項部分),經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玖仟參佰
貳拾元;另就上訴聲明第4 、5 項部分,則應分別徵收第二審裁
判費肆仟伍佰元,以上合計共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貳萬捌仟參佰
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