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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買賣價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30 日
  • 法官
    許瑞東饒金鳳宋家瑋
  • 法定代理人
    顏玉貞

  • 上訴人
    鄧見合
  • 被上訴人
    彩虹光電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74號上 訴 人 鄧見合 被 上訴人 彩虹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玉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8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饒金鳳 法 官 宋家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黃伊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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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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