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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34號

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06 日

法官陳佳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34號

原告
喻鵬飛

上列原告與被告朗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董事身分係基於與其所屬法人間之委任關係而生,依其權利義務之內涵,仍屬財產權之性質(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208 號裁定參照)。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其與被告間之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其訴訟標的非屬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核屬因財產權而涉訟,惟原告倘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計十分之一即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定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佳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李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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