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4號
- 原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博怡
- 訴訟代理人
- 王惠銘
- 被告
- 風騰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王志維
- 被告
- 池宜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29日所為之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兼法定代理人池宜洲」
、「被告王志維」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兼法定代理人王志維」、「被告池宜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