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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4號

返還消費借貸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莊哲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4號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訴訟代理人
王惠銘
被告
風騰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志維
被告
池宜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29日所為之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兼法定代理人池宜洲」

、「被告王志維」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兼法定代理人王志維」、「被告池宜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莊哲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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